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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互联网平台(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趋势)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发展已成为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在此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和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在《暂行办法》发布后不久,银保监会就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险企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管要求,对人身险*的在线营销、大数据风控、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消费者保护进行了规范。本文拟从《暂行办法》出台背景、规定内容及相关影响出发,结合当前互联网人身保险发展实际,分析对行业的影响及发展方向。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新的风险问题也不断显现。
一方面,互联网保险具有无地域限制、不受时间限制等优点,在销售、投保等方面的便利性更容易让消费者接受和购买,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保险缺乏明确的行业标准和监管要求,部分不法机构利用互联网保险的上述优势进行营销误导、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不断出现,并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此,2011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填补了行业空白,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初步规范。2015年2月,*印发《*制造2025》、2015年6月*发改委等六部委印发《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纲要》,将智能制造技术应用纳入“十三五”*科技规划,推动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2015年8月,*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2016年6月22日晚间*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市场不断扩大。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保单件数为4.13亿件、保费收入为783.65亿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监管空白和套利空间。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产品不断出现,一些非持牌机构纷纷进入市场,销售方式更是五花八门、复杂多样。这种现状给市场带来了不小的风险隐患。
二是网络营销不规范、误导宣传等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经营主体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缺乏专业判断和诚信经营意识。
三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一些保险代理人只注重销售指标、忽略了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
四是风险防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涉及到众多消费者、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大量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传统保险业务相比更为复杂,监管难度更大。

二、《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暂行办法》共六章九十二条,分为总则、经营规则、监管职责和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定义。《暂行办法》所指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保险交易的在线完成,并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与传统保险业务相比,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保难、理赔难”等问题。此外,在经营规则方面,《暂行办法》对险企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了险企可从事的业务种类共5类:1.人身保险(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及投资连结型等各种类型的人身保险);2.财产保险(包括普通型连结型等各种类型的财产保险);3.责任保险(包括一般责任和重大责任两种类型);4.保证保险(包括信用风险保证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两种类型);5.短期健康险(包括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两种类型)。
第三,明确了险企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经营规则。其中,在销售环节中明确了“三流一致”原则。所谓“三流一致”是指险企销售过程中的人、财、物三方面要素应当统一标准,实现“销售过程可追溯、线上线下一致”。
在核保环节中,《暂行办法》提出了“三性一致”原则。所谓“三性一致”是指险企应当将投保客户的身体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平台,并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所谓“三性一致”是指险企应当将投保客户的理赔申请资料完整、真实地录入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平台,不得在赔付环节发生其他干扰或破坏理赔工作的情形。
第四,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定位为“一个核心、两个手段”:一个核心是明确监管依据和责任分工;两个手段分别是对互联网销售行为的监管和对互联网业务经营情况的监测评估,其中监测评估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检查、投诉举报调查、重大风险*报告、舆情监测等。
第五,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明确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要求,具体包括:一是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二是制定投保环节各项规则并向监管部门报备;三是及时、完整地向监管部门报告销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四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混淆产品的保障功能和产品定价功能;五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

三、对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经历了从传统代理、经纪、公估、互联网保险的演变,但随着科技和大数据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暂行办法》实施后,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以及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了明确,将极大促进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开展合作。例如,根据《暂行办法》第43条规定:“保险*、第三方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资质。”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第三方平台将会成为互联网人身保险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同时,《暂行办法》也明确了各类机构在合作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此外,《暂行办法》也对各类机构应对消费者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包括要求对消费者进行明确告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系统建设以及强化对合作主体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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