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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倍工资假期表(以日或小时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的方式)

又到了年底,许多劳动者的休假时间又要来了。
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我们*有很多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们今天就来看一看关于三倍工资休假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三倍工资?

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加班工资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那么对于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三倍工资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并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所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对于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劳动者应以日或小时工资为基数支付三倍工资。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一定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同时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以日或小时工资为基数支付三倍工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并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所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虽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加班费是以日或小时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但却有可能是以日或小时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其数额往往小于日或小时工资。如果只以日或小时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基本工资的一种变相克扣。这种计算方式不仅不能体现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应该得到保障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应尽到给付义务的原则,还会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工资水平上差距过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可以完全反映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薪酬的具体数额,但是没有必要以日或小时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因为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是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所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额;而这种加班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并不能完全反映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如果这种计算方式仍然以日或小时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的话,那势必造成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在工资水平上差距过大。
所以笔者认为,从公平合理保护员工休息权利出发,以日或小时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不可取;而以日或小时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也不利于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进行适当规制。

二、三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工资报酬。比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8日,共计休息了9天,那么应当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即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8日共计9天时间,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共计27412.67元(25715.52元×9=27412.67)。

三、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然了,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话,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就要考虑到这个问题了。否则也可能会导致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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