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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2日(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31号,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结合*染防治实际情况,参考生态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监管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实施后,各级人民*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全国各级*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逐年递增。2017年1-2月,全国*共新收各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14件。其中2017年1-2月新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10.84%,比2016年同期增长68.47%。人民*审理的各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以生态破坏和*染为由提起的占比达48.78%。由此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当前人民*受理的主要类型案件之一。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审理难度日益加大

自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受理案件情况看,2016年全年,全国*新收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72件,比2015年全年增长了143%。其中生态破坏和*染提起的案件596件,占总数的36.68%;二是从提起的诉讼主体看,2016年全年,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347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2件);三是从提出的诉讼请求看,2016年全年,各级人民*共受理生态破坏和*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51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46件);四是从诉讼主体方面看,2016年全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生态破坏和*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17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五是从一审情况看,2016年全年共受理生态破坏和*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51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六是从二审情况看,2016年全年共受理生态破坏和*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46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上述情况表明,随着生态破坏和*染案件持续增多以及相应损害赔偿等救济手段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需求的情况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人民*审理环境资源纠纷的重要方式。

二、人民*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纠纷,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司法保障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较快,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专业化,各级*采取了积极的探索措施,以满足环境公益诉讼发展需求。各地*按照*关于深化人民*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机制,包括:对符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社会组织,鼓励其通过自愿协商组建调解中心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鼓励其对确定被告范围、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等作出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判断;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利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三、关于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3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标准予以了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本身的价值。明确了在公益诉讼中,*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况,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自身的价值,以确保司法裁判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相契合。具体而言,人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被告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染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2)被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导致严重*染环境;(3)被告违法使用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损害了*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被告*染行为导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或者有毒物质*染区域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或环境敏感区的。
二是明确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人民*在确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时,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具有重大影响作为判断标准。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所谓重大影响,是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能使不特定多数人或者数个人或者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使特定多数人或数个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因环境*染和生态破坏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的情形,还应结合侵权责任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关于被告提出反诉和要求确认行为违法的相关问题

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5条规定,被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的,人民*可以准许。*准许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反诉。被告要求*确认环境*染行为违法的,人民*可以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者依法向人民*申请指定一个或数个被告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诉讼中,被告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提出反诉的,人民*不予准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5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其与社会组织签订的修复生态环境协议的,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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