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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的规定(人民*判决离婚协议离婚的标准*判决离婚的标准)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是通过立法程序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作为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事实。按照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才能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有争议,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对于协议离婚双方是否应当到场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1)协议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如在婚姻登记机关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由有关单位协助或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因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无法进行调解,因此,不能由单位或其他组织代为办理。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时,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协议离婚后对方是否提出损害赔偿作出规定,因此在协议离婚后如果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应依法处理。

(2)*判决离婚的标准

*判决离婚的条件有两个:其一,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二,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但分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长期两地分居;有的是因工作原因分居,有的是因客观原因而长时间分居;有的是长期不与配偶在一起生活。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时间分居,都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要协商一致,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时也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况有所不同。前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后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经人民*调解无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中一方或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

(3)对子女抚养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这一原则,在对子女抚养问题上如果协商不成要通过诉讼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由夫妻一方抚养孩子既要考虑目前双方是否有抚养能力,也要考虑将来对孩子成长是否有利;既要考虑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也要考虑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因素;既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差异;也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差异等。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在经济能力上更具有优势或在生活环境方面更适合抚养孩子、自己曾经有过较多的不良行为或有严重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来争取孩子由自己抚养。但是离婚后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另一方应另行起诉要求探望子女。

(4)财产分割的问题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是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补充,主要体现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等方面。离婚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问题是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中比较棘手的一个问题。因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以及范围等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

(5)生活困难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该条规定体现了离婚中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使离婚案件中抚养权归属问题与子女生活质量紧密相关。在双方均是独生子女且夫妻收入不高、一方无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如果离婚时采取协议方式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对于无过错方来说相对简单;但如果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且夫妻收入较高、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离婚时采取*判决方式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就相对复杂。比如:夫妻中一方有残疾、或者患有疾病,经济困难;或者父母双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又被其兄弟姐妹扶养等情况下就可能发生上述情形。对此,应该按照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6)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同居行为没有触犯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违反道德准则,则不能认定为重婚行为。法律上认定重婚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必须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2)双方必须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3)双方必须公开地住在一起而不是秘密的;(4)双方必须以夫妻身份关系进行生活。因此同居行为也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未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或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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