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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和间接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直接税和间接税是一个概念,主要是指与居民个人(单位)的消费行为或经济活动有关的税收,具体而言,是指以纳税人直接向*缴纳的税为课征对象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比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等等。
直接税,是指以纳税人所得的收入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对个人或单位征税;而间接税,是指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应纳税款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直接税和间接税是相对的概念,需要辩证对待。就我国目前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第一大税种,其征税范围涵盖了货物的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活动,即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中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征收对象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惟一一个以“价外税”形式存在的税种。但其同时也是所有税种中税负最轻、征收范围最广的税种之一,已成为世界上许多*普遍开征的主要税种之一。
按纳税人不同,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销售额来看,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促进合理消费和节约资源。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包括:*、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11大类商品。
根据消费税的征收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是以生产或委托加工的消费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目前,我国主要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酒、化妆品三大类商品,并且以*类商品为主。消费税征收方式包括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收方法。

(3)营业税

是以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和增值额缴纳的一种税。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规定应纳税额在营业收入额的3%~5%的幅度内确定。对个人来说,营业税以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差额计税,其应纳税额为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对单位来说,营业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方式。计税依据是应税营业额,按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主要的纳税人是第三产业中各种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按所得额(收入总额)乘以不同的税率征税,税率由高到低依次为25%、20%、10%和1%。企业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种。
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其对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以经营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而对非居民企业则实行源泉扣缴制。不同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以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由支付者在规定范围内扣除一定费用后缴纳。

(5)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于1994年税制改革时,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建立起来的,其税制模式是采用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模式。分类所得税就是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分类予以征税,综合所得税则是将所得按照统一标准合并计算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同时规定,*境外取得应税所得的人员,也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此外,对储蓄存款利息、企业和其他单位在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利息以及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收入,也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与美国等西方*相比是比较简单和单一的,而在设计上更符合*实际。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方式过于简单,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不明显。

(6)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仅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我国现行印花税只对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征收,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如企业债券的认购书、股票的认购书等。这些凭证只要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则在法律上具有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所以印花税又称“贴花纳税”。

(7)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如矿产品)的实物或货币形式,对我国境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数量和质量征收的一种税。
从1994年开始,我国开始对煤炭、铁矿石、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实行资源税从量计征,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资源税是按照*规定的税目,向应税产品(包括矿产品)课征的一种税。所谓应税产品是指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征税对象的产品;所谓应税产品是指税法规定征税的各种资源。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看,征收范围有四种:即矿产品税;盐;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其中对矿产品税税率采用从价计征。
目前我国资源税征收方式分为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分别以“矿产品产量”和“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比较简单,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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