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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考时间(2018年全国高考报考条件)

2022年全国高考将于6月7日-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实行分科考试,即考生分别参加3门科目的考试;物理、历史2门科目实行不分文理的“统考+选考”模式;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实行“3+1+2”模式(即“3”为全国统考科目,“1”为高校在我省自主设置并组织实施的本科招生专业所设定的必选科目,“2”为在思想政治、生物学4门选考科目中任选两门)。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
2022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1071万人,比2021年减少12万人,下降幅度约3%;与2020年相比减少91万人,下降幅度约5%。全国共有970所高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


一、报考条件

1.遵守***和法律,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公民。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人员须是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或者是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或*级赛区三等奖以上称号的考生。
3.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读并已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的省外户籍人员,报考人员须是已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普通高考报名须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其中,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往届考生和外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持有我省有效期内居住证;②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就读并取得学籍(须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二、考试时间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每日考试科目顺序依次为:
(1)语文: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考生在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需离开考场的须经监考员同意并由专人在考场外陪同。
外语科目听力考试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考生须按试卷封二的要求准确填写姓名、考号等信息。如有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地方,请使用2B铅笔填写清楚后再涂卡,否则会影响评卷结果。

三、志愿设置

我省本科提前批、*专项计划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提前批均实行平行志愿,每一个考生可填报1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每个高校可填报6个专业,且每个专业只可填报1次。
本科提前批未被录取且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均可填报相关批次的平行院校志愿。其中,艺术类本科提前批、特殊类型招生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提前批设置2个平行院校志愿;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专项计划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提前批设置1个平行院校志愿。

四、录取办法

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成绩及志愿情况确定。
本科提前批,实行“院校+专业”的模式,根据院校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本批次的最终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设置6个志愿。在平行志愿投档时,当考生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高校调档要求时,直接投到高校,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当考生成绩未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时,再投到该考生,由省招办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有关招生政策

高考是*教育考试,由*教育考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管理,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和省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高校要认真执行*有关招生计划,遵守各项招生纪律,严格把关,保证新生质量。要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管理,规范考生志愿填报行为,积极推进“阳光工程”建设。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及保送生、艺术体育类专业等有关政策。

六、高校招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执行*的各项政策、法规,严守工作纪律,严守组织秘密。
2.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程序,准确把握招生尺度,实事求是地宣传和执行学校有关政策。严禁参与、支持或帮助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生源。
3.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和保密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七、违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考试招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分别由考生所在单位、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处理。
(一)在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违规的。
(二)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优惠资格的。
(四)替考或者被替考参加高考等方式参加高考的。
(五)其他违反*教育考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对违反*教育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按照《**教育法》以及《*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教育部或者省人民*确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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