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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表现)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包括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是承包方。发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随着*对农业的重视程度提高,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去农业发展中,很多人也看到了土地流转对自己所带来的好处。但是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1、流转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另一方,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一种物权性流转,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法律制度所确认和保护的。而从实践中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模式却呈现出显著的非典型特征:一些地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视为“转包”、“出租”等民事法律行为;一些地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视为转包、出租等民事法律行为。这种不对称性和差异性反映出了现实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分歧。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探索过程中忽视了对其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和正确理解,片面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作为转让、出租等民事法律行为对待,不仅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2、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不同看法

部分地方*及村干部出于个人私利,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民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或者*经营,以获取经济利益。比如有的地方*以低价发包土地,然后再以高价进行承包,以此赚取巨额的差价。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着对以上述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合法性产生争议的现象。
对此,各地*及村干部往往采取一些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利用农村“两委”换届选举时机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是以行政命令的手段要求农民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或者*经营;三是利用村集体组织换届选举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是通过非法手段强行要求农民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或者*经营。

3、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流转规定不一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流转是以不改变农地所有权的性质和用途为前提的,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却完全相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只要不改变农地所有权和用途即可进行土地流转;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则是要求农地流转要经过发包方同意和备案,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合同签订不规范

不少人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只签了合同,没有加盖村委会或乡*的公章。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纠纷,由于没有公章难以认定是哪个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另外,即使加盖了公章,也有可能出现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与实际*作不符的情况,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
总之,土地流转是*扶持政策之一,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外出打工的后顾之忧,还能给农民带来可观的收入。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
(1)签订合同不规范;
(2)口头约定多;
(3)合同条款不完善;
(4)不给对方留有转租、转包等弹性空间。
如果在土地流转过程*现以上问题,建议农民要及时提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流转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现纠纷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深,认识不到位,对合同的履行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纠纷的产生。具体表现为:一是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误以为农户之间达成了流转协议,就可以“口头约定”,忽视了流转合同的签订;二是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致使纠纷发生后双方对合同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分歧。
三是土地流转管理不规范。有的地方没有及时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致使少数人借土地流转之机改变耕地性质、以各种形式破坏耕地,有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只注重短期利益而不注重长远利益等。
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土地流转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农民通过与承包大户签订协议、互换、转让等形式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或者入股,从而获得收益。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如土地承包关系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如何才能拿到*给予的补贴等问题。

6、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滞后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机构数量少,专业化程度低,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信息渠道不畅,导致信息传递缓慢、失真和滞后。农村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瓶颈。由于没有完善的农村信息化服务平台作为支撑,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这就使农民缺乏选择、沟通、咨询等方面的平台,以致出现流转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一旦流转过程中产生纠纷、出现问题难以解决,使得农民对流转后的预期收益难以估计。所以有必要建立统一有效、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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