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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单位一定要放假吗(三八妇女节,单位一定要放假吗?)

3月8日是国际劳动妇女节,属于我国法定的休息休假时间,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多数*会在这一天放假。
那么单位一定要放假吗?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令第115号)第二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公务员、妇女放假半天。
所以在妇女节当天不能加班,但可以调休或补休。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这一天放假也是违法的。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按月支付工资的女职工,当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按平均每月应付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当日工作时间未超过8小时的,支付不低于工资80%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由此可见,在三八节期间加班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单位要在三八妇女节这一天进行调休或者补休,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企业要给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1)在劳动场所,企业应向女职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
(2)企业应当对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别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时间的休息;
(3)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周期休息或请假休息、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给予其工资报酬;
(4)孕期、哺乳期延长周期休息或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克扣女职工工资。
此外,企业还应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健康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班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2.企业不能无故克扣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不能因为三八妇女节放假,就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他们认为,妇女节期间,职工不在工作岗位上,企业完全可以不给员工发工资。其实这是一个误区,而且是违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所以企业在三八妇女节这天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3.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健全与生育保险相适应的缴费机制,促进用人单位积极参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4.企业在三八节期间应当依法为女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因此,用人单位在三八妇女节放假,应当给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
为做好“三八”妇女节期间的劳动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八”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依法落实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委和*领导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切实落实女职工各项劳动保护政策,主动联系同级工会及企业代表组织,督促本地区、本单位做好节日期间的劳动保障工作,共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5.三八节期间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

1.工作时间。
2.工资折算。
3.综合计算。根据《关于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报告》(劳办发〔1995〕5号)第二条规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女职工,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日数与法定休假日总和一致,不应超过36个工作日。

6.企业在三八节期间应遵守的工时制度

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发〔1991〕35号),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409号)第二条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发给加班工资。

7.企业在节日期间安排女职工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妇女节这一天加班的,企业可以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如果企业因为“三八”节安排加班而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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