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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杀妻案二审开庭(杭州一男子杀害来女士后分尸掩埋)

据@杭州警方,杭州女子失踪案二审将于4月22日开庭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浙江高院已批准延期审理。
此前,杭州警方通报,7月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男,55岁,杭州籍)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初步调查,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对来某某产生不满,于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来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并分尸掩埋。目前许某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发生后,网友们纷纷对此表示十分关注:
“我真的接受不了这种杀人方式。”
“不应该就这么放弃。”
“在那种情况下能保持冷静还真是个高手。”
“有这样的妻子真的是够了!”
“这人真是有病吧?有孩子还有老人要赡养呢!这就是个变态吧?就这么下手?”
“这种人真的不应该判*刑吗?”
近日,在杭州失踪女子来某利的丈夫许某某被判故意杀人罪一案中,二审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刑,改判无期徒刑。其他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判决结果,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这下好了!以后再也不能用同样的方式伤害另一半了。支持!支持!


1、从许某某的犯罪过程看

第一,许某某事先预谋杀人,作案前有预谋地购买作案工具,在作案前还事先准备好了作案时要穿的衣物。
第二,许某某趁来女士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并分尸掩埋。因为来女士在家中卧室中,所以他没有将其杀*的直接手段,而是采用了分尸掩埋的手段。
第三,许某某在杀害来女士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自首。这说明许某某具有极其严重的杀人动机和心理素质,并且他也不打算自首。因为如果自首了,就意味着他承认自己杀了人还不想*了,还会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第四,许某某在实施杀人后将尸体转移并分尸掩埋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人性可言!他有目的地选择一个人做杀人凶手,也就是选择对象!他不把这人杀*之后再扔进化粪池里去!而是直接把尸体转移到自己家里的化粪池里去!这说明他已经完全没有了人性可言!
第五,许某某在作案后还在卫生间洗了20多个小时的澡。这说明许某某极其冷静、镇定。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不杀了人?当然还有一种可能:他其实也想杀来女士。但是他害怕自己一旦杀了人之后就会被警方发现,那么他的这个犯罪动机就会受到质疑。
第六,许某某作案后还能若无其事地去参加他女儿的婚礼,并对前来参加婚礼的宾客说是自己杀的人。说明许某某是有一定心理素质和反侦察能力的。他内心深处真的不会被警方发现吗?
第七,许某某在作案后还能若无其事地去给自己岳父岳母买保险。这说明许某某其实也是一个比较理性的人。

2、从本案的案发现场看

在案发现场,有血水、血迹、人体组织、衣服等人体痕迹。这些物品都是作案工具,是破案的关键。本案中,从现场物品上看,许某某与被害人来某某均有过身体接触,如许某某用手摸来某利的身体,被害人也用手抚摸过丈夫许某某的身体。因此,许某某有作案可能性。
在被害人来某利身上,并未发现有任何随身携带的物品。这说明:(1)被害人来某利随身携带的物品仅是其身体的一部分;(2)被害人来某利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3)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对作案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利令智昏和高度的残忍;(4)被害人来某利不可能是被人暴力挟持而被害;(5)被害人来某利被害前经历了长时间的情绪压抑和心理失衡。
被害人来某利失踪后,许某某始终保持着高度警惕和紧张心理。他向朋友和小区物业人员询问、查看监控录像、查看小区内所有车辆,发现车辆极少。小区内发生过一起盗窃案件,许某某便与小区物业一起调取了该小区视频监控,并对其中一辆车进行了跟踪和锁定。案发当日下午至次日凌晨,许某某一直在查看监控录像,并对小区内的人、车进行询问。案发后,许某某还与妻子一起进行了心理咨询。
案发当晚8点多,许某某对邻居称其妻子于5日凌晨2点多从家*去后再也没有回来。许承认他用了自己的手机给妻子发了最后一条短信:“我现在到你楼下了,如果你有个三长两短我也不活了”。
案发次日凌晨1点50分许许某某报案后,*机关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经排查走访、视频监控分析研判、技术侦查并结合相关单位、人员反映的情况,确认许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6月23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7月5日凌晨4时许许某某到*机关投案自首;7月5日9时许许某某到*机关投案自首;7月6日12时许许某某到*机关投案自首。

3、从许某某的杀人动机看

许某某是个很极端的人,从表面上看,他有妻子,还有三个孩子,他还有财产继承权,按说他应该是个幸福的男人。但是,这个幸福的男人却在婚姻生活中屡屡受挫,甚至在感情上受到伤害。
我想他的心理活动应该是这样的:
1)我老婆和别的男人睡了,这事我咽不下这口气;
2)我老婆和别的男人睡了,我心里一直觉得被背叛了、被抛弃了;
3)我想搞*她让她再也无法翻身,就像当年搞*我一样;
4)他太过分了,把别人家的人杀了。
许某某的杀人动机很明显:他认为妻子和别的男人睡了,这事就该被丈夫搞*。因为在来某利失踪前半年里她已经和一名男同事发生过关系。丈夫认为这是对妻子不忠的表现。而这种怀疑其实是非常普遍和常见的,但一般人不会认为这是“杀人动机”。
如果能证实妻子和男同事确实发生过关系,那许某某杀妻就不是“出轨”这么简单了。
但是许某某没有想到,他以为的证据可能恰恰是来某利认为有嫌疑的证据,而事实正好相反。这给他造成了巨大打击。于是他产生了报复的心理:要杀妻子灭口!
这一点完全符合他的性格特点。而且从他之前对待妻子女儿和岳母的态度上也能看出来:来某利对他不好(平时经常吵架);妻子和女儿不愿意回他们自己家(在杭州没有房子);岳父母对他态度不好(每次来看他们都会吵架)。
在案件侦查期间,许某某对办案人员说:“我自己也想不通为什么会这样,我就是觉得委屈、压抑、郁闷……”
而事实上这个所谓“委屈、压抑、郁闷”只是一个导火索。这个导火索就是来某利女儿回家晚了一点,就被丈夫打了一顿(这是个导火索)。如果来某利女儿没有回家呢?我想许某某会想:“我辛辛苦苦抚养长大的女儿怎么会这样?”
那么这个导火索又是如何被点燃的呢?其实就是来某利对他家人的态度。在案件侦查期间,许某某妻子的姐姐曾经去派出所询问过相关情况。

4、从作案时间和作案工具看

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结合案发时杭州当地的天气情况,并结合被害人来某利失踪前有一次争吵,7月6日凌晨案发的时间节点,以及许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可以认定许某某有预谋地利用妻子来某利熟睡之机,将其杀害并分尸掩埋的犯罪事实。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许某某系用毛巾捂住被害人的口鼻窒息而*,其行为不符合“暴力致人*亡”的特征。且许某某杀害来某利时没有使用凶器,被害人身上也没有发现凶器。同时结合来某利家人及同事、朋友等证人证言可知来某利被害时穿着单薄衣物。
故原审*认为,许某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来某利实施杀害并分尸掩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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