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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号是什么日子(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1、6月5日是国际劳动节,又称“五一国际劳动节”、“国际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纪念日”。
2、6月5日也是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之一,根据*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节,是指劳动者通过斗争,用顽强、英勇不屈的奋斗精神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的节日。”
3、6月5日是*历史上首个以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为主题的节日,它将世界上所有的劳动节合在一起,让劳动人民大众有一个展示自己伟大成就和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4、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设立世界环境日,是因为在人类发展经济建设生活中,由于不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全球性问题,已对人类生存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5、每年6月5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0年4月25日确定,目的在于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创造运用的认识,并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6、每年6月5日为“*人民警察节”。*人民警察节由*部于1992年4月20日设立。


1、《**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或者依法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在法庭上对其进行辩护和代理。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的,应当事先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补签;
(四)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签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外,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根据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法行为内容接受处理;违法行为未被查处之前,其行为持续有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
5、《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他人电子信息,未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票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非法*为目的,私自制造他人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发票且数量达到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7、《*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经营罪】违反*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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