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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财物罪(毁坏公私财物的判决)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即公私财物所有权。所谓公私财产,是指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以及由公民私人所有的劳动产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毁坏公共财物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损坏,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本罪在犯罪主体方面,限于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对象。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如果不是出于直接故意而是出于过失造成公私财物损坏则不构成本罪。

二、立案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对象不是特定的物,而是一般的公私财物。
一般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是行为犯,不以实际毁坏公私财物的数额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坏结果,也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标准,应结合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等情节来确定。如果行为人毁坏公私财物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就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5、过失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指造成公私财务损失五千元以上。

三、量刑标准

从行为人实施毁坏行为的目的上看,行为人多出于个人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而进行毁坏,而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从行为人毁坏公私财物的数量上看,对单个财物的故意毁坏,无论数额多大,也不论造成何种危害后果,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对公私财物的整体或者组合的故意毁坏,则只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在量刑上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处断。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其基本构成要件为:1.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2.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
至于本罪既遂、未遂标准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在犯罪过程中有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的,以妨害作证罪论处;但如果仅仅是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而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既遂。
本罪在量刑时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等因素。

四、刑罚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寻衅滋事行为论处。
第三条纠集多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应当从重处罚。

五、相关法条

3、《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律师提醒

(二)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于财物价值的大小。对于毁坏价值不大的财物行为,如一般损坏生活用品、交通工具等,不以犯罪论处。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毁坏财物价值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毁坏财物3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毁坏财物价值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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