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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阴阳合同(什么是阴阳合同)

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不仅容易导致税负不公、扰乱税收征管秩序、损害*利益,而且其签订主体具有特殊性、涉及当事人隐私以及监管难度大等特征,因此社会各界对其法律性质和效力认定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的认定也存在不同认识。本文拟结合合同法、税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并就如何认定“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提出建议。


一、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性质是合同效力的依据,亦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根据合同法,合同分为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两类。在法律关系上,有效合同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或者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合同法中还特别区分了有效与无效、可撤销与未生效以及附生效条件与未生效条件等情形。
实践中,对于阴阳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而上述两种观点都认为阴阳合同是无效的。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首先确定阴阳合同属于哪种性质。如前文所述,对于阴阳签订的两份内容不同的所谓“两份不同”性质的合同,应先结合当事人签订这两份合同时目的等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签订两份以上内容不同但实质相同或相左的虚假意思表示时,则可以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

二、“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阳合同”无效。

三、税务处理与法律分析

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因纳税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不准确,或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前后矛盾,致使纳税人未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遵从度或增加纳税成本等情况时有发生。其中,有部分纳税人存在通过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此,税务机关应加强业务指导和辅导工作。
一是对于符合政策规定、且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相关退税手续;二是对于申报资料不全或存在矛盾的,应指导纳税人按规定补齐;三是对于存在少缴税款的纳税人,要指导其及时补齐资料,并向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醒其办理退税;四是对于应补税但资料不齐全的纳税人,要帮助其补办相关手续;五是对“合理避税”、不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故意隐瞒纳税情况等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六是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对“阴阳合同”的建议

为避免产生“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
1.充分运用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根据是否符合“显失公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动机、信赖利益保护等因素,认定合同效力。
2.在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时,应以对外的那份合同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对外的那份合同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该“阴阳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3.当“阴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不应简单地将对外的那份合同作为确定当事*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如果一方以该“阴阳合同”对抗第三人时,应证明该“阴阳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此外,对于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已经签订了两份以上有效的合同,但因其中一份被认定无效而导致另一份合同有效的,不能认定另一份合同有效。若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已就同一事项签订了多份内容不同的协议,可分别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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