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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1日(法律实践与法治社会建设)

*科学院和*社会科学院牵头组织完成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在2015年10月由*办公厅印发实施,是我国首部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规。在《若干规定》发布一周年之际,由*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新常态下*法治与社会发展研讨会”,于2016年8月2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问题展开研讨。


一、新常态下的*法治发展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新常态下*法治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卫东指出,目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着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社会转型这三重压力。在新常态下,法治建设应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同时以改革为动力,加快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科学立法;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和保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从宏观层面分析了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常态。他认为,新常态的主要特征是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在这一过程中,经济结构优化将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从经济增长来看,投资增速趋缓但仍保持较高增速;消费需求开始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资源环境对经济增长的约束日趋加强;居民收入持续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进一步扩大。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经济发展面临的七大挑战:即如何提高增长动力、如何实现“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如何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如何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如何应对“脱实向虚”、如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如何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他认为,*应建立和完善以需求为导向、创新为引领、公平为基础、效率为核心的新发展理念。

二、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表示,《若干规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尤其是确立了市场导向、利益激励、成果归属、风险分担等机制。通过明确“不侵权”“不影响”原则的适用,可以在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促进技术创新。
*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立新认为,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中,司法权与行*如何协调互动,是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一个重要问题。*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迁认为,在新常态下应通过合理配置行*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不断提升司法救济能力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指出,应该考虑制定统一的专利法。

三、法律服务与社会治理

从法律服务角度探讨社会治理问题,是此次研讨会的一个重要主题。*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委*朱力宇指出,*的“放管服”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新常态下的*法治化必须把坚持*的领导、服务人民群众、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理念,强调通过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他认为,我国目前已形成以司法、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要渠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但仍存在着机制建设不完善、工作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应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构建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和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等方面入手,推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完善。
新常态下如何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也是会议讨论的热点之一。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伟东指出,律师应关注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市场特点,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注重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法律服务业务流程;关注新型案件类型与特殊人群的需求。

四、国际交流与国际化

在“国际交流与国际化”议题上,与会专家围绕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环境之间的互动和融合、知识产权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展开讨论。*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严峻挑战,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我国科技进步。他建议,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基础上,从*层面统一协调“专利与商标”、“版权与影视”、“商业秘密”等各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探索建立国际通行规则。*工商总局网监司副司长王平认为,当前,*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加剧,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他建议建立完善的企业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识别、评估、预警体系;通过搭建法律服务平台等措施,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

五、学术*与人才培养

《若干规定》的出台,既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又一次深刻检验。有与会学者认为,在“去杠杆”背景下,我们应该反思*经济模式,重新思考增长模式。要认识到在经济增速放缓、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传统以 GDP为中心的增长模式已经不可持续,新的增长模式应该是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效率。应当在“稳增长”与“调结构”之间寻求平衡,“稳增长”是经济发展的“底线”,而“调结构”则是经济发展的“上限”。*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高圣平认为,《若干规定》作为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已经不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

六、法律实践与法治社会建设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指出,法律实践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法学理论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四个层面回应法律实践的需求。他认为,法治社会建设在根本上需要回应“良法善治”这一法治的核心诉求,需要建立并完善行政立法和司法监督机制,而这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大学—韩国大邱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张维迎指出,国际私法的发展有其自身逻辑,其与国际政治环境密切相关。它与国际私法是一体两面。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我们应当充分关注国际私法的发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治理现代化与法学前沿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胡继晔指出,*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结构出现深刻变化和调整,传统的法律秩序已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相结合,从本土资源中寻求法治的真谛、凝聚法治共识、打造法治良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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