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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年检(企业年检的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6号)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公示。
营业执照年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其经营活动情况,并根据其行为表现及其在经营中所反映出的问题或隐患,判定其是否继续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一种法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年度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是否按规定履行义务;是否按时参加年检。未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逾期仍不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应当报送年度报告而不报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移出之日起满3年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办理时间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登记机关将年检材料移送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年检审查结论;登记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年检手续的,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登记机关在进行市场监管时,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年检手续。
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的公示情况。这意味着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将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住所等)进行公示。

二、年检材料

1、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5、企业在6月30日前可自行选择是否网上报送年检材料。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这期间企业应按规定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根据《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企监字〔2016〕253号)规定,企业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办理地点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年检申请书(工商部门提供)、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审计的)、股东出资情况表(经验资)、营业执照副本(正、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四、办理费用

1.按照《*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营服务性收入一律不得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除企业年检收费外,没有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即:企业年检收费标准为:企业20元/户·年(含参检人员交通费、鉴定费、文书工本费和公示等费用);个体工商户年检费用为:个体工商户20元/户·年(含参检人员交通费和公示等费用)。

五、所需资料

1、企业年检报告书(含年检前后两次的财务报表);
2、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资金流量表(如有);
3、营业执照副本;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副本;
6、其它年检需要的材料。
2、填写年检报告书,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3、法定代表人*一份(验原件),*一份需本人签字,不能亲自签字的需要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7、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有未报税信息的,须先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后,再填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税务登记证原件(一年一次)及复印件各一份,在填写年检报告书时一并提供。
8、未申报纳税有未报税信息的,须先到税务局申报纳税并补缴税款。

六、办理程序

(一)填报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并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对和确认;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年检通过通知书。
(三)提交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报告登记事项和履行相关义务,并对其报送和公示的信息负责。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接受年度报告是社会公众和*部门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定途径,也是企业依法纳税、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重要依据。

七、时间周期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的时间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八、注意事项:
1、企业在年检时,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企业年检时,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接受年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年检;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罚款。
2、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后,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恢复其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和营业资格。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其停止公示之日起满30日吊销其营业执照。
4、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原营业执照于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仍可继续使用。
3年以后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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