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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条件)

2014年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具体步骤如下:
1、进入*卫生人才网,点击右上角的“成绩查询”。
2、进入后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到成绩。
3、有些地方还没有公布成绩,如果还没有的话,建议同学们耐心等待。
4、考生们在查询成绩后,也不要放松警惕,一定要认真核对自己的分数。执业医师考试只有合格才能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2014年执业医师考试已结束,部分地区也已经开始了2015年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根据*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5年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复核
考生如对个人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医学考试中心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复核。
二、查询成绩
三、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成绩查询时间:2014年12月10日起。
四、注意事项


(一)成绩复核考生如对本人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有异议,请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成绩复核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考点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成绩复核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考生提交的《申请单》一式两份,由考生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同时由考生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交到考点。
(四)各考区和考点要认真组织好成绩复核工作,确保考试各项数据准确、真实,并做好保密工作。各考区要成立由主考、监督小组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成绩复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复核的具体工作。要设立成绩复核点,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考试中心办公室设在考点办公室。
(五)成绩复核前要认真检查核对《申请单》所列事项是否正确无误。如发现有误,应及时通知考生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六)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应于公示期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考点办理申请复核手续。
(七)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将继续采用分批次进行的方式进行,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为2014年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第二批为2014-2015年硕士、博士研究生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
五、温馨提示
1.考生不要自行联系卫生计生委或*中医*管理局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医学考试中心不承担相关费用)。
2.如果发现成绩有误,请按要求申请复查,并将有关材料寄回*医学考试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3.成绩公布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再受理成绩复核申请。

(二)对于2015年4月1日之后通过*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但在2015年4月1日之前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考生,如在*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中取得实践技能合格成绩,可于2015年5月19日至19日到*医学考试中心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三)按照《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11号)的规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分别颁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四)2015年度,在试点地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考生,如在考区通过实践技能考试,但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导致没有参加医学综合笔试成绩不合格的,将不能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五)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以外的考生若要参加当地的医师资格考试,必须在当地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才能报考。
(六)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考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生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生报考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乡村医疗机构工作满一年;
2、试用期考核合格。
(七)参加2014年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在*医学考试中心网上报名系统中选择确定考区、考点。各试点地区均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不再接受现场报名。
(八)2014年度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考生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乡村全科医生执业证书》,否则2014年的报名信息无效。
如果考生不能选择指定考区、考点和考区,则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成绩复核。

(三)对通过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的考生,可于2015年5月19日至20日到*医学考试中心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1.各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不得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医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及辅导工作。
2.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认真落实《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3.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有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医师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符合《执业医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和医学考试中心公布合格标准前,一律不得进行考务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医师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4.医疗机构要强化对本单位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对考生、考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要督促落实考生告知制度、考务人员回避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5.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卫生部《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3月31日前将本单位实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实际参加考试人数、实际参加理论考试人数、参加临床实践技能考试人数等)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6.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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