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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2020年新规定(《遗产扶养法》新规定)

其实,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证据的作用,是被继承人在生前对其个人财产处置的依据。只要有遗嘱人真实合法的遗嘱存在,就可以使已经去世的人的遗产按照其生前意愿进行分配。
继承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所确定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而在继承法中,一般情况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按照其生前意愿进行分配。当被继承人在生前就将自己财产通过遗嘱方式分配给继承人时,就形成了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都必须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割,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一、增加了继承人的范围

在旧《继承法》中,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在新《继承法》中,增加了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被纳入法定继承范围内。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包括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明确规定,“有扶养关系”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亲生的”。这种扶养关系是相互的,不以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结婚为前提,因此只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成为继承顺位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二、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存在着子女先于父母*亡,而父母又先于子女*亡的情形。这就会导致代位继承无法正常进行,使该顺位继承处于一种真空状态,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次《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父母一方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养子女和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可以共同继承。”这样就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有利于维护社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在我国,遗嘱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遗嘱形式,如果立遗嘱人没有进行遗嘱公证的话,那么所立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2017年12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订立自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增加了打印和录像遗嘱两种新的遗嘱形式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形式和口头遗嘱。而新《继承法》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的遗产处理方式,同时明确了电子形式的遗嘱效力,以及如何正确有效地使用电子形式的遗嘱。
如果想要设立公证遗嘱,当事人需要先到公证处进行申请,而公证处在接收了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后,会出具一份公证书。而公证生效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将这份公证书拿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备案,然后再携带公证书去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另外,在打印出来的纸质遗嘱上要写好落款时间和立遗嘱人的姓名等内容,并且要加盖上公章。并且该遗嘱还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录像文件中则需要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两名见证人必须要全程都能看到录像内容,如果不能看到录像内容的话,那么这份录像文件也是无效的。

五、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有多份遗嘱,则应当以最后一份为准,同时,该遗嘱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最后”,不是指遗嘱的最后生效时间,而是指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已经被处分完毕。
但如果在遗产分割时发生了争议,法律规定可以协商解决的,可以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协商不成的,可由*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这也意味着,如果立了多份遗嘱的话,其中有一份为无效遗嘱(被*确认无效)或者是部分无效(立下的多份遗嘱中对同一财产内容作出相互矛盾的遗嘱)的情况下,则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当然了,如果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都承认自己所立的这份遗嘱的话,那么*是可以确认这份遗嘱有效或部分有效的。

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需满足两个条件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遗嘱中没有明确指定遗产继承人或遗赠给何人的,则适用法定继承。
那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书面放弃即可。

七、将继承权公证改为遗产分配协议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实行遗产申报制度,因此,很多老人直到去世后才知道自己名下有多少财产,由此而引发了不少家庭矛盾。为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修订后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必须注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必须在其*后方能生效。
修订后的《继承法》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增加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原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等内容。
同时修改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了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人。
修订后的《继承法》还规定了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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