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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最晚签收时间(提示付款失败怎么办?)

电子承兑汇票最晚签收时间,即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的几天内,必须进行提示付款。持票人所持票据被拒付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开户银行提示拒付,并说明拒付理由。
如持票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仍未进行提示付款的,则视为其票据权利被拒绝行使。此时持票人可通过向承兑人、贴现机构等票据当事人依法追索。
此外,电子承兑汇票拒付的票据法依据为《票据法》第68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一、提示付款期限的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68条的规定,持票人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的1个月内提示付款。也就是说,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需要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完成提示付款。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承兑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的规定有两种,一种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另一种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外的方式:
(1)第一种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提示付款期限为票据到期后1个月;
(2)第二种方式是通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渠道进行,如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外,即持票人应将票据转让给第三方时,需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渠道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对这两种方式的规定不一致:
(1)*工商银行要求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10天开始提示付款;

二、提示付款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提示付款时,可以将汇票的前手作为债务人,但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应当同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以电子商业汇票形式出现的,应当同时记载承兑人名称和承兑日期。
2、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该系统进行,超过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日期用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日期填写错误的票据,若在到期日之前申请挂失止付的,将不予受理。
4、持票人应对其提示付款申请的票据内容和真实情况作真实陈述。不能提供真实情况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若持票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该出票银行应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不能提供真实情况而向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该出票银行仍将该票据拒绝承兑。
5、持票人超过汇票提示付款或者委托银行付款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承兑责任或者付款责任。

三、如何判断被拒付?

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应当在当日提示付款;到期日之前的提示付款,人可不作承兑。而电子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但不得超过30天,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60条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拒绝证明和退票理由书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不能按期提供证明和退票理由书的,经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0日。”
3、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商业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者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请求出票人返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的,出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付款。”这说明承兑人拒付并不需要持票人证明原因,因此并不要求必须要提供拒付证明才能行使追索权。

四、拒付的法律后果

根据《票据法》第68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因其在对票据债务人中的权利已经实现,不再受时效限制。但是,在追索中,对于那些已经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丧失对前手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也就是说,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为6个月而不是3个月。
依据《票据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所支出的费用,应当自行使追索权之日起1日内计算。也就是说,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所支出的费用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度;如果超过此限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请求后,应当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

五、如果你被拒付了,如何通知你的前手?

拒付通知,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所作的一种票据行为,即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通知行为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说明“拒付”原因;二是通知“前手”付款,即要求前手在汇票上签章,表明其付款义务;三是通知“后手”追索。在此过程中,付款人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在法定期间内发出拒绝证书或者声明,以拒绝付款。
2.在发出拒付证书或声明后,如发生承兑人破产、倒闭、*亡等情况的,则要承担对持票人的法律责任。
3.将拒付证书或声明送达到持票人指定的地址或被代理开户银行。如没有指定地址或开户银行的,则可按汇票背面记载的地址进行送达。
4.若发出拒付证书或声明后,超过法定期间且不能获得前手的其他签收信息时(如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后收到拒付通知书但未能获得前手签收信息时),则应根据《票据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行使追索权,以向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追索。
5.若发出拒付证书或声明后取得了前手的签收信息的,应将前手签收信息告知该票据下的所有票据当事人。

六、提示付款失败,我需要做什么?

提示付款失败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持票人所持票据被拒绝承兑,而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方式向其开户银行提出提示付款申请,而未获得相应的回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申请信息后,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将拒付信息反馈给持票人。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失败的,应在收到开户行的拒绝证明后三日内(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向开户行所在地的*提起诉讼。
根据《*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承兑人或付款人*亡、逃匿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根据《*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20号),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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