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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剥夺政治权利(权利与附加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资格为内容。资格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一定的政治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方法,它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从事某种活动、享受某种权利为主要内容。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危害*安全”,是指危害**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严重犯罪行为。所谓“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严重犯罪行为,是指达到法定刑为上述犯罪行为三种以上者。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刑法分则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低于一年。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主刑执行完毕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一致。也就是说,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即使其主刑未执行完毕,也不能剥夺其政治权利。
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发现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具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这一情节时,应当立即撤销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这样做既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在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后重新犯罪。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刑期一样,同时执行;而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管制期间不计算在“主刑执行完毕”期限之内。

2、*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与附加刑适用

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表明,对于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不受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限制。从刑法第49条、第51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与附加刑的适用是相统一的:
第一,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与附加刑适用都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而不是作为主刑而与主刑同时适用;
第二,作为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即针对于犯罪行为直接给予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资格或权利;
第三,作为刑罚方法*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与附加刑适用都是从主刑的角度出发将犯罪分子所犯之罪与附加刑一并加以适用。而作为附加刑适用不以主刑为限。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与附加刑适用两种方法:
第一,将犯罪分子*地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在主刑中将犯罪分子所犯之罪与附加刑一并加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地对犯罪分子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其次需要明确什么是*地依照主刑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最后需要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应以主刑为主而同时并以附加刑。从而以保证两种方法*地、不受主刑影响地适用。

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可以担任*机关职务吗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于被判处*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刑法第五十七条还规定,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应当与所破坏的自由刑合并执行。被判处*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一般不能同时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即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数罪并罚。犯罪分子是累犯或者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罪犯的除外。

4、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48条和第67条的规定,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担任国有*和人民团体副职以上或者其他相当职务的任职年限是一致的。即自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在三年以内剥夺政治权利。这样规定是与刑法总则第57条关于*刑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的罪犯可以减刑的规定相适应的。如无特殊情况,判处*缓者在*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同时,刑法第57条还规定,对于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判处*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致再危害*安全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符合刑法总则中关于立功、自首、重大立功等规定的。

5、对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②、对于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必须是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才能附加适用。这是因为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可以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但它本身并不具备处罚犯罪分子的法律效力。只有主刑执行完毕,才能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如果主刑执行完毕以后,还未执行原判刑罚,当然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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