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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迷信说法(杭州保姆纵火被判*刑)

一场大火,一个家庭从此失去了女儿、丈夫,曾经的欢乐、美满,从此只剩下悲痛,只有回忆。
6月21日凌晨,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浙江杭州上城区*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告人莫某晶(女)以纵火罪被判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她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并向受害者家属和网友鞠躬道歉。但她的母亲不愿相信自己的女儿已去世的消息,她说:“如果女儿还活着,会从*跑出来求我原谅。”
这起悲剧曾引发网络热议:“为什么林生斌要那么做?因为莫某晶和他有仇!”
还有人说:“林生斌只是做了错事,但他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他对一个孩子和另一个家庭造成的伤害更大!”
不少人觉得莫某晶这个名字和林生斌有渊源。
有人说她是因丈夫出轨被人所害而被林生斌报复。
也有人说她是为了报复林生斌而故意纵火。
还有人说这个保姆是一场阴谋?


一、她为什么要对林生斌痛下杀手?

在法庭上,被告人莫某晶辩称,她与林生斌并不认识,是雇主雇佣的保姆。她对林生斌没有感情,所以不会伤害他。而且她也不知道林生斌有妻子和孩子。
事实是,2017年6月22日晚,朱小贞和三个孩子在家里洗澡。林生斌去了办公室加班,由保姆莫某晶照顾孩子。
因为当时,朱小贞与林生斌正处于热恋期,所以他们经常呆在一起。林生斌偶尔会来找她。有时候早上还没起床就去了。
2017年6月22日晚8时许,莫某晶发现屋内有*,于是打开窗户向屋内喷了一些汽油。
后来,她听到有人打电话到保姆那里投诉,说这火是由她点燃的。
保姆莫某晶回到房间后,她从身后拿出打火机,点燃了房间里的衣服、被子等易燃物品。火势蔓延到客厅并点燃了客厅的沙发。
突然出现的大火将林生斌困在房间里2个多小时后才被救出。
这起悲剧造成了朱小贞和三个孩子不幸遇难的悲剧。
林生斌的妻子朱小贞曾经是一个非常善良、孝顺、体贴的女人,但最终却因为自己的一时糊涂犯下了大错。
这是他一生中最大的错误,也是他一辈子都无法原谅自己的错误!
在法庭上,被告人莫某晶被问到对犯罪事实是否有意见时表示没有意见。但是她也说:“我对不起我丈夫和孩子!”
在法庭上还看到了莫某晶在庭审时哭泣的画面!
当时她跪在地上祈求*对她宽大处理!
但是她最后还是没能逃过法律制裁!在法庭上听到了这个消息时,她没有任何悲伤,反而是一阵狂笑!

二、保姆是林生斌的什么人?

保姆莫某晶出生于四川,是一个土生土长的重庆姑娘,曾在林生斌岳父岳母家做保姆。
她是如何进入林生斌岳父岳母家的呢?据知情人说,是林生斌当年追求自己的岳父岳母,向他们提出了高薪聘请保姆的要求,并承诺只要给到10万元,保姆就能伺候好林生斌一家。而当时的10万元,在杭州算是一笔很大的金额了。但林生斌觉得自己配不上她,而且想让岳父岳母看在自己的面子上答应她去当保姆。但事实上,岳父岳母对自己这个女婿并不满意。但是林生斌觉得自己和岳母一家关系不错,便答应了岳父岳母的要求。
因为有了这层关系,莫某晶很快就被提拔为林家的保姆,负责家里的一些琐事。
之后又有消息称,在林生斌家做保姆期间,她曾向岳父母借过钱。后来由于与林生斌发生纠纷后被辞退,莫某晶便把这段经历写进了《忏悔录》中。除此之外,莫某晶还曾多次出现在林生斌的社交平台上。
2017年6月21日晚8点左右,一名男子在网上发布消息称要给莫某晶“封”这个号。由于当时网友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件事有多大影响,所以并没有过多注意。而此时的莫某晶因为没能获得“封号权”而非常气愤,她觉得这名男子在造谣生事。她和林生斌协商后同意给对方封号一次机会。
不久后,林生斌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晒出了他与妻子、孩子在一起的合影照片。照片中的一家三口显得十分幸福。但此时的莫某晶却感到不开心了,她觉得林生斌就是在利用自己和妻子孩子们一起拍下这张合照来制造“出轨”新闻热点。
后来莫某晶又多次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布一些关于林生斌与*播直播等内容来进行炒作。为了达到目的,莫某晶还通过某些手段骗取了林生斌妻子的信任。
2019年6月20日清晨5点左右,林生斌回家后发现家里起火了,他赶忙打电话给莫某晶让她出来帮忙灭火;而此时莫某晶则认为自己不能再去灭火了,要找个理由回家。就这样直到火灾结束后3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莫某晶都没有回家;而林生斌等人也因此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事后统计发现,火灾发生时有两名孩子在床上睡觉;另外一名孩子在客厅内看电视;还有一名孩子则在厨房内看电视;而起火地点却在客厅内。事发后物业和消防部门检查发现室内火势并不大;起火原因很可能是因为厨房内堆放了大量易燃物品所致。

三、保姆纵火是真的吗?

*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晶明知林生斌的妻子、三个孩子因火灾丧命,仍多次故意放火,造成林生斌一家*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某晶多次纵火,致四人*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莫某晶案发后未如实供述其罪行,为掩盖罪行,故意烧毁家中财物、伪造爆炸现场并意图使他人*,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晶犯放火罪,判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莫某晶所抢财物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小贞、林生斌经济损失人民币2049425.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小贞、林生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为什么不判*刑?

这起案件中,纵火的莫某晶已经被判了*刑,但为什么不能直接执行*刑?
如果用传统的观念来解释,那就是没有直接适用*刑的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多人共同犯罪的情形。面对这种情况时,能否适用*刑还要看具体情况。
另外《刑法》第119条:消防人员执行职务时,对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根据《刑法》第114条:对于*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115条和114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虽然莫某晶实施了故意纵火行为,但没有直接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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