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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2日(《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财政部: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11]10号)。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后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机器设备、器具等。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的定义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7]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称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资产:
(一)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固定资产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或者存在可能导致该资产处置损失的其他情形时,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第九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一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三章购建与经营

企业承担经济责任,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价款以及因更换或替换部分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搬迁收入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应当在支付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计提折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同的基础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

第四章清理与处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企业对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的定期检查、检验和修理等日常工作。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已经超过使用年限而其成本仍能可靠地计量的资产。固定资产清理主要包括: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
(二)因严重腐蚀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丧失使用价值或性能,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照规定程序处置的固定资产;
(四)其他应当予以清理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将持有多年且预计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不确定的固定资产转为*的行为。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所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第五章列报与披露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包括:(一)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和折旧方法;(二)累计折旧;(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四)固定资产的*、转让或报废净损失。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以固定资产类别为基础,结合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等,确定每个分类下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四十五条企业对固定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因估价或评估结果而确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异部分,应当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按类列报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情况。
(二)期初账面价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金额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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